法治日报:“吴亦凡事件”十大法律问题待厘清!
瓜越吃越大,
事愈演愈烈。
短短几天,
“顶流”吴亦凡深陷舆论漩涡。
连日来,
各种爆料孰是孰非一时让人难以分辨。
如何理性吃瓜?
法报君带大家厘清
“24小时大瓜”背后的法律问题!
如果存在“口水战”中所称的“迷奸”“诱奸”,那这事从法律上来说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采用“迷奸”“诱奸”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分析“迷奸”“诱奸”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从两个层次来分析:
首先,“迷奸”“诱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手段”。关于此问题,通说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手段”不需要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只要这种手段使妇女客观上身体条件受限而不知、不能反抗;或是使妇女主观上心智条件受蒙蔽,基于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即可。因此,“迷奸”“诱奸”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手段。
其次,“迷奸”“诱奸”手段是否足以使妇女违背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采用“迷奸”手段使妇女失去意识后实施性行为的违背意志性比较好判断。实践中,“诱奸”的行为是否足以使妇女违背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要认识到,并非所有的欺骗手段都构成强奸,关键在于欺骗手段是否影响了妇女的意识。如果妇女基于错误的意识而做出意志决定,即使该决定表面上不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却不符合妇女预定的目的,此时,行为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欺骗手段并未造成妇女对性行为本身的认识错误,妇女对性行为性质、对象、后果等都有正确的意识,只是欺骗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妇女的意志决定,则行为人可能不构成强奸罪。
如果确与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区分未成年人的情况。如果和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对方是自愿的,不够成犯罪;如果未成年女性不是自愿的,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如果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该从重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严重情形,比如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目前,实锤证据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那么,强奸罪如何认定?需要有哪些证据?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认定构成强奸罪,至少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首先,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其次,发生性关系时存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其三,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愿。这里要注意,在奸淫幼女的认定上,只要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即可。
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物证,DNA鉴定等。
女方接受采访时提到,对方的三种搭讪套路之一是,通过与他发生过关系的女孩相互介绍,成功后给介绍者回馈品牌方给的名牌产品,或者是一万块钱。如果这样的套路真的存在,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在假设该套路属实,且在这些女孩不是幼女的前提下: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果介绍人明知对方不愿意,而帮助其实施强奸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如果被介绍的女孩在发生性关系后,从中获取利益,那么,双方之间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介绍人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
据了解,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如若他真的违反了法律,我国法律能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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