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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落下重锤 诟病已久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休矣

07-27 IT文章

  2021年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解除独家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该案直击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竞争痛点”,着眼打破独家版权和停止高额预付金的版权费用支付方式,终止最惠国待遇条款,重塑相关市场竞争格局,对我国网络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不仅彰显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坚决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态度和决心,对中国反垄断执法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一、释放监管红利,首次对违法实施后的经营者集中采取恢复竞争的必要措施

  本案是《反垄断法》实施后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第一起案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从源头避免竞争损害、防止市场垄断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有义务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底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对多起平台企业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作出处罚,警示从事经营者集中的企业要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维护良好市场竞争格局。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集中行为发生后,集中后相关实体市场份额提升,版权资源进一步整合,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减少,市场集中度增加,网络音乐播放平台的市场进入壁垒提高,消费者福利可能受到损害。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充分评估了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定本案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准确适用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或其他排他性协议、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并对腾讯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依法合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这是本案的最大亮点,也是本案处罚决定的最大意义所在,充分体现了市场思维和法治精神,彰显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性和对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

  二、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监管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平台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创新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本案处理是上述原则的贯彻落实和生动体现。总体上看,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产业,发展方兴未艾;相关企业不仅需要在中国境内市场上发展壮大,更需要“走出去”到国际市场上竞争拼搏。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选择中,如何既能够解决企业并购带来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又能够充分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实现行稳致远,监管尺度的把握十分重要,考验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智慧。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在作出处理时,没有选择“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结构性救济处罚措施,而是精准采取行为性救济措施,从打破独家版权、规范版权支付方式等角度入手,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行业发展带来强劲活力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平台企业争取更多发展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舞台奠定坚实基础。

  三、精准解决竞争痛点,重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竞争生态

  在平台经济领域,因其独特的跨界竞争、动态竞争、“赢者通吃”、高度聚集化等特点,有关行为的竞争影响更加复杂,是全球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的共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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