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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告天猫“二选一” 阿里王帅:腿好总被蚊子咬

10-14 IT文章

(原标题:京东告天猫“二选一”案有新进展,阿里王帅:腿好总被蚊子咬)

持续数年的京东起诉天猫借商户“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有了进展。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一则《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京东告天猫“二选一” 阿里王帅:腿好总被蚊子咬

10月14日,针对“二选一”一事,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通过个人社交账号发文说:尊重法院的任何判决结果,“二选一”已成某些企业常常用来竞争的手段,不愿意再被动的配合某些企业的无底线无休止的炒作。

针对上述事件,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方面尚无回应。

王帅:所谓“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

“腿好总被蚊子咬。”王帅在微博发布个人声明称,所谓“二选一”从来都是一个伪命题,围绕“二选一”的各种话题炒作早已令人生厌。“如果大家没记错,‘二选一’原本其实是某些企业用来竞争的手段,此一时彼一时,变脸的速度比脱裤子还快。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从2013年开始,每年的双11、618电商大促总是伴随“二选一”“垄断”的关键词,为此,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2015年直接起诉了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但这个案件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天猫主张此案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天猫法院管辖权异议,天猫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天猫上诉

天猫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天猫上诉。裁定书显示,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主张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虽然行为的直接对象是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的各品牌商家,但基于网络平台特性,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则不限于各被告的住所地或各被告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行为地。同时,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亦主张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不仅在北京地区实际实施了被控的“二选一”行为,而且上述行为的后果也已经及于北京地区,从而进一步证明北京地区属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另外,在一审时,京东贸易公司、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提交了天猫与简称朗姿公司旗下品牌阿卡邦、万家帘品、Chemist warehouse等品牌在北京签订独家合作;二审补充提交了天猫与户外品牌商家Discovery Expedition在北京签订独家协议的新闻报道。京东认为天猫作为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与大量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公开宣布达成独家战略合作,限定商家只能和上诉人进行交易,直接致使大量商家不能上线京东平台或从京东平台下线,排除、限制了京东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竞争,属于本案被控“二选一”侵权行为。因此通过京东提交前述新闻报道已充分证明天猫在北京实施了被控“二选一”侵权行为。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天猫上诉。

平台之争,被裹挟的是商家

在“渠道为王”的零售业竞争中,“二选一”向来是有效的一招。对此,主编、参编《电子商务法》(十一五规划教材)的赵占领律师曾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现在电商平台竞争激烈,要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往往会采取各种竞争手段,甚至包括要求商家‘二选一’。《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平台仍然要求商家‘二选一’,主要原因可能是违法成本不是很高,最多被处以200万元罚款,这可能远低于通过‘二选一’所获得的收益。” 赵占领进一步解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在《反垄断法》中,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清晰界定:比如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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