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辟谣机制
(原标题:三部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辟谣机制)
三部门发布网络音视频新规,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提出要求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辟谣机制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利用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发布非真实音视频应有显著标识
ZAO的视频素材和表情素材。律师认为这当中ZAO和用户均存在侵权风险。
资料图片/APP截图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京报讯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
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规定提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解读1为何出台规定?
网络音视频平台利用新技术亟待规范
谈及此次出台规定的背景,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上述负责人指出,当前,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用户规模不断壮大。有关数据显示,国内网络音视频行业正在持续高速发展,当前,我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已达6.08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已达7.59亿。
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特别是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运用,这些风险进一步集聚、放大,可能被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政治安全风险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亟须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的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关于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要求,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其相关技术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依据。
解读2谁来监督检查?
各级网信、广电等部门应建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针对现实中网络音视频平台出现违规行为由谁来监管的问题,规定也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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