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财产有什么权利应怎样保护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科技革命与未来法治跨学科交叉平台主办的“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召开。本次研讨会聚焦于网络游戏中作品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与流转规则问题,就新《著作权法》下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作品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和使用规则,以及网络游戏账号、虚拟道具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以及流转和继承规则作了深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
哪些虚拟财产应视为财产值得研究
尽管民法学界曾在虚拟财产的学理定性和立法技术上存在不少争议,但在“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予以调整”这一价值判断问题上并未出现根本性分歧。对网络游戏中间的财产权保护,最值得关注的是价值判断问题,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究竟哪些虚拟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这是值得进行研讨的问题。而上升到民事法律层面来认真对待的网络游戏中的财产,则需要重点讨论是不是已经得到人们较高价值共识的支撑,以及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技术如何安排等问题。
浦东新区法院徐俊法官:
对换皮游戏实质相似性要着重考虑
网络游戏作品的本质属性与核心价值是连续活动画面带来的视听呈现,打游戏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和满足用户感官上的视听享受。网络游戏虽然是通过代码开发出来的,但仍然构成一种根据特殊方法制作出来的作品,兼具计算机软件和视听作品的双重属性。在尚无专门立法保护网络游戏作品的情况下,把它作为视听作品的一种,纳入版权法保护,有助于对网络游戏产业提供产权激励。重点在于对画面背后非画面因素的保护,网络游戏作品真正值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是游戏的要素设计以及以要素设计为内核的游戏资源的外在呈现。商业实践中常见的换皮游戏在全面改变网络游戏的外部美术造型的基础上,并未对游戏资源的核心内容进行改变。这一做法最大限度节省了关键研发阶段的巨额成本,但是会对原创产业造成冲击,因此,需要对换皮游戏是否与游戏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性予以着重考虑。
江苏高院原法官宋健:
应将游戏作品纳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
视听作品并不能局限于仅用拍摄摄制方式所呈现出来的画面,还应包含通过计算机软件所呈现的画面。游戏作品中涉及的文字游戏、文字软件以及视听画面的呈现,包括其中的人物、造型、美术地图等,构成一个美术作品呈现的综合体。在当下立法情况下,有必要将游戏作品纳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未来修法最好将游戏作品当成一种独立的有名作品加以保护。商业性的游戏直播行为,要尊重游戏作品的独创性和原创性,需要获得创作人的同意。二次创作短视频等涉及游戏产业利益冲突,著作权法要本着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思路来调整,处理好源头与活水的关系,重点解决使用者对原创者巨额研发投入的公平付费机制,从而更好地鼓励投入和创新。
最高法院民三庭周波法官:
竞技类游戏连续画面可予以保护
对创作类游戏中玩家完成的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机制,学理上的共识度较高。而关于竞技类游戏形成的连续画面,在判断其法律属性时需要重视网络游戏画面的随机性带来的多重挑战。玩家每玩一次游戏很难完全重复前一次操作的画面,多人对战型游戏则更为典型。判断随机的游戏连续画面的法律属性时有必要反思基于传统固定画面作品而生的有形复制要件要求,但可以类比舞蹈作品。在符合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著作权法》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要求是有弹性的。只要满足其它保护要件,特别是能与其他作品相区分,原则上就应将其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孙艺超副处长:
虚拟财产归属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约定
关于权利的归属问题,为了鼓励知识产权的创作,归运营商所有或者属于合作作品这两种模式都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原则上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格式条款法律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因为,游戏虚拟财产的产权是游戏开发商安身立命之本。开发商一般需要为了运营游戏付出巨大的前期成本投入,且需要在运营过程中承担各种人力物力成本,因此通过市场化约定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权属来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有必要予以考虑。
北京互联网法院颜君法官:
审慎考虑虚拟财产的债权或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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